第十三课 律法的咒诅与咒诅的终结(加3:10–14)
保罗论证律法只带来咒诅,而唯有基督才能带来祝福。保罗先从反面辩证,并引用3段旧约经文,证明人不能靠行律法称义(加3:10–12);接着从正
面说明基督如何消除律法的咒诅(加3:13–14)。
一、律法的咒诅(加3:10–12)
A. 加3:10
1. 因为─原文句首有“因为”一词,表明这节和上一节有连系。加3:9说以信为本的都能和亚伯拉罕一同得福,而加3:10–14就说明当中原因。
2. 以行律法为本的─保罗刻意对比“以信为本的”(加3:9)。“以信为本的”指本着信心而活及以信心作生命原则的人,而“以行律法为本的”则指本着律法而活及以守律法作生命原则的人。
3. 被咒诅的─凡以行律法为本的,都是被咒诅的,活在咒诅之下,不能得神的赐福,也就是不能同享因信称义和领受圣灵之福。这些以律法为本的人就是保罗所反对的犹太教基督徒,也是加拉太教会中的煽动者及跟随他们的人。
4. 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,就被咒诅─保罗随即引用申27:26“不坚守遵行这律法言语的,必受咒诅”一句,说明为什么以行律法为本的都被咒诅。“这律法”本来指申27:15–26记录在以巴路山上宣告的12个咒诅,而保罗则总结为“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”。
5. 在加3:10上,保罗的命题是凡以行律法为本的,都是受咒诅的;但在加3:10下,引句的中心思想却是凡不按照律法的一切要求去做的,都受咒诅。两者骤眼看是矛盾的,因为引句并不证明命题。有学者认为保罗是针对着“实在的”犹太教发言,就是虔诚的犹太人都试图藉着完全地遵行律法去获得义,尽管他们不断失败。保罗在加拉太的煽动者身上所看见的,就是这种情况。保罗从前是法利赛人,按着律法生活,绝对不会说“凡以行律法为本的,都是被咒诅的”;但是,现在他已是基督徒,就看出“凡以行律法为本的,都是被咒诅的”。因为他知道实际上没有人,即便是法利赛人,能够达到律法的要求,而申27:26所说的咒诅是会发生的。因此,保罗是用人都不能满足律法的要求而要被咒诅的事实,来印证他的见解:凡以行律法为本的,都是被咒诅的。
B. 加3:11
1. 很多学者都认为加3:11–12是插句,所以加3:13是接着加3:10,继续论证律法与信心的不同。
2. 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─这句重复加2:16的陈述。保罗说这是明显的事。“靠着律法”原文直译是“在律法里”,指在律法的范围内,或是在律法作为规则及权威的范围内。
3. 义人必因信得生─保罗以哈2:4下来支持他的说法。选用这节经文,原因和加3:6引用创15:6相同:“义人”和“信”在其中接连出现。不过,这句话在哈巴谷书的意思是义人必因他的信而得以生活;但在加拉太书,保罗却从神已藉着基督完成救恩并按照福音真理(参加2:5、14)的角度来看,指出没有人可以靠着律法称义,而信靠基督是称义的唯一途径。保罗给了哈2:4一个“基督化”的解释,把“义人”和“信”合并,从而提出:与神有正确关系的人就是义人,是因着信而获得称义的关系,使他们得享救恩及得着永生。
4. 加3:10的引句是关乎“律法的义”,而加3:11的引句则关乎“先知的义”。无论是律法书还是先知书,都证明了保罗的命题:律法宣告凡以行律法为本的,都是被咒诅的;先知却宣告,因信称义的人必定得生。两者一起证明信徒是因信基督称义,而不是因行律法称义。
C. 加3:12
1. 但是─原文句首有“但是”一词,表达与上一节因信称义的原则相反的看法。
2. 律法原不在乎信─译为“律法不是基于信心”较好。
3. 行这些事的,就必因此活着─保罗引用了利18:5“人若遵行,就必因此活着”这句。在利18:5,神要求以色列人遵守律例典章,并应许这样行的人必因此活着。因此,律法所要求的只是顺服,而不是基于信心。加拉太的煽动者可能引用利18:5来支持他们的论点,并教唆加拉太人遵行律法的要求是称义之法。保罗却以上一节引用的哈2:4及本节引用的利18:5形成对比,说明遵行律法不是称义的途径。
4. 保罗藉着加3:10–12的3句旧约引文,说明信心是蒙福的途径(加3:7–9的论点),而律法却跟信心完全相反,断不能使人称义,并且只会带来它本身所宣告的咒诅。
二、咒诅的终结(加3:13–14)
A. 加3:13
1. 这一节开始一个新的主题:基督消除了咒诅。按原文的次序,加3:13上直译是“基督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,(自己)成了咒诅”。
2. 赎出─在商业上,这个词指付出金钱把物件赎回来;但是用在基督的救赎上,却没有付出赎金之意,而是指基督为人付上高昂的代价:他的生命。所以,“赎出”就是指救赎,是基督在过去一次完成的、客观的救赎事件。
3. 脱离律法的咒诅─这是基督赎出我们的原因。
4. 成了咒诅─基督把我们赎出,使我们脱离律法咒诅的方法,是自己成了咒诅。基督为我们背负律法的咒诅,使我们不必背负。神从我们身上把这个咒诅转移到基督身上了。
5. 因为─这个词表达保罗要再次引用圣经的话,解释他为什么说基督为我们成了咒诅。
6. 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─这句话引自申21:23下:“因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。”保罗要表达耶稣在十字架上的死和咒诅有关连,就是他背负了律法书上所记那些没有按律法而行之人所招致的咒诅。在申21:23,“被挂”不是处死的方法,而是把被定罪者以别的方式处死后的尸体挂在树上或木头上,为要羞辱他。在保罗笔下,“挂在木头上”显然指钉十字架。保罗把耶稣的死描写为代替所有信徒,包括犹太和外邦基督徒,接受了律法的咒诅,使信徒得以脱离咒诅。这是保罗成为基督徒后重新思想十字架的意义而作出的结论。
B. 加3:14
1. 这便─这个连接词更恰当的翻译是“要使”,并可以把这节经文转化为两个带有目的的短句,说明加3:13所说基督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的目的:要使亚伯拉罕的福,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;要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。
2. 亚伯拉罕的福─出自创28:4,所指的是神要把迦南地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;不过,保罗在这里没有提及迦南地。从加3:8–9可以看见,神对亚伯拉罕的应许可以称为福音的预先宣告,因为福音所说的因信称义,早已隐藏于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之内,并且外邦人要和亚伯拉罕一同得福,也就是要好像亚伯拉罕一同称义。因此,“亚伯拉罕的福”是指因信称义的福。
3. 所应许的圣灵─圣经没有记载神应许赐圣灵给亚伯拉罕及其后裔,所以这应许不是给亚伯拉罕的,而是神透过先知,应许把圣灵赐给他的子民(赛32:15;结11:19)。保罗将圣灵的赐下看为旧约应许的实现,而领受圣灵的方法是上文多次提及的藉着信,也就是对耶稣基督的信。在加3:1–6,保罗已经指出圣灵和因信称义有密切的关系,两者在意义上是相同的。对保罗而言,经历了圣灵,是证明了与神的关系;而获得圣灵,则表示被神称义已经发生。圣灵的临在,就是亚伯拉罕的福已普及于外邦信徒的终极证据。
三、结语
在救恩历史中,因信称义的教义十分重要。在亚伯拉罕的时候,神已经把福音预先报给亚伯拉罕,就是外邦人要因信得福。这个预告在基督里得到应验。基督的死救赎了所有信徒脱离律法的咒诅,并且为外邦人打开因信称义之门。基督替我们背负了律法的咒诅,使我们可以藉着信领受圣灵。基督替代性的死亡,是信徒得称为义的客观基础。因信称义是得救的唯一原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