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课 律法与应许的关系(加31522

 

律法只带来咒诅,唯有基督才能带来祝福,而因信称义是得救的唯一原则。那么,律法有什么价值呢?保罗接着便处理有关律法的功用的问题。

 

一、应许先于律法(加3:15–18)

A. 加3:15

1. 弟兄─虽然保罗曾经责骂加拉太信徒无知,但现在仍然称呼他们“弟兄”,显示他已回复正常语气。

2. 照着人的常话说─保罗要按着人的情理来说以下的话,而不是按圣经的教导来论说。

3. 文约─可能指遗嘱。立遗嘱的人去世后,遗嘱便生效,而且没有人可以修改或使它作废,因为这是法律不容许的。

 

B. 加3:16

1. 这是插句,为加3:17提到的“律法”和“应许”铺路。那些应许本是给亚伯拉罕和他后裔的。

2. 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─保罗引用创世记中相关应许的记载(创12:7,13:15,17:8)。神应许把迦南地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永远为业。

3. 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─保罗把“子孙”指向耶稣基督,因为圣经不是记载神用“众子孙”的说法,好像是“指着许多人”,而是用“你那一个子孙”,所以是“指着一个人,就是基督”。

4. 保罗清楚知道,“后裔”在创世记的记载中是集合名词,所以虽然形式上是单数,实际上却是复数。但是,因为原文是单数,保罗就用这个单数形式来指一个后裔:基督。这个结论不是来自对旧约经文的解释,而是从基督已来到并成就救恩的角度看。保罗从救恩历史的实况说话,把原来应许中的“后裔”改成耶稣基督一个,因为基督就是要承受世界为产业的应许的真正后裔。保罗的解释建立了亚伯拉罕与基督之间的直接联系,从而绕过摩西律法和犹太民族作为领受亚伯拉罕应许的渠道,以致基督成为领受所应许福气的唯一渠道。加拉太人既因信而属于基督,就集体地成了亚伯拉罕的后裔,得以按应许承受产业。

 

C. 加3:17

1. 在加3:16的插句后,保罗回到加3:15的遗嘱比喻,指出后来的律法不能使先前的应许失去效力。

2. 我是这么说─意思是“我所要表达的意思”。

3. 预先所立的约─翻译为“先前所确立的约”较佳,所指的可能是创15章记载的约。因为在创15:13,神说亚伯拉罕的后裔“必寄居别人的地……四百年”,而这里也提到“四百三十年”。

4. 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─“律法”不是指摩西五经,而是指神在西奈山所立的律法。保罗强调,神立约和颁布律法之间相隔了一段很长的时间。

5. 加3:16的“应许”,到了加3:17称为“约”,而“约”的主要内容则描写为“应许”,所以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,可以称为“应许之约”。保罗根据这个约的订立比律法早了很多年的事实,以及加3:15所陈述的原则,论证后来的律法绝对不能使先前的应许之约失效。

6. 保罗在加3:15–17的论证:人的遗嘱一经生效,就没有人可以废弃或修订,神的约更是如此;因此,那在神与亚伯拉罕立约430年后才有的律法,就更不能使神与亚伯拉罕先前所立并早已生效的约失效。保罗所用的策略,就是把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,跟摩西律法分开。在保罗心中,亚伯拉罕之约才是真正的约,是唯一有价值的约,并且跟摩西律法无关。

 

D. 加3:18

1. 这节经文可以这样翻译:“因为如果承受产业是由于律法,就不再是由于应许了;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。”下半节是一个事实或结论,带出上半节的条件句是错误的。换言之,承受产业不是由于律法,而是由于应许。

2. 因为─这个连接词带出这节是继续论证上一节。保罗继续用逻辑论证来指出应许的重要和律法的不重要。

3. 承受产业─“产业”指亚伯拉罕的后裔要得地为业。但是,保罗把“承受产业”引申指外邦人和犹太人都因信基督而成为亚伯拉罕的属灵儿女。

4. 保罗再次强调神与亚伯拉罕所立应许之约的性质,就是神藉着应许,把产业当作礼物白白地赐给亚伯拉罕。而这个旧约事件到如今仍然有效。结论就是,继承产业不是根据律法,而是靠着应许和信心。神从一开始的意向,就是他的赐福是基于他单方面的应许,不是根据人要遵行律法。

 

二、律法之目的(加3:19–22

A. 加3:19

1. 为过犯添上的─正如应许是神所赐的,律法也同样来自神,是为了过犯的缘故而加上去的。律法是“添上”的,是在应许之后才有的。“添上”不是指把律法加在应许之上作为补充,而是律法被加到人的处境中。律法的目的与应许完全不同,因为律法是为显露过犯而设,也就是要使罪恶显明为过犯,使罪恶成为违反律法的罪。

2. 蒙应许的子孙─指基督。律法被加上,要直到基督来到。换言之,从亚伯拉罕到基督是一条应许的路线,而跟这应许之路相比,律法只是暂时的。

3. 藉天使……设立的─“设立”可理解为“颁布”,律法是藉着天使颁布的。在徒7:53,司提反也说律法是由“天使所传的”。保罗要表达的,是律法不像应许那样直接由神赐下,而是经由天使颁布,所以地位较低。

4. 经中保之手─“中保”就是中间人,可能指摩西,但是不确定。保罗强调律法是经过天使又经过中间人,才临到以色列人的。

 

B. 加3:20

1. 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─有中间人出现,就表示有两方面的人,而有关活动是涉及双方的。

2. 神却是一位─神的救赎行动总是直接和单方面的,反映神只是一位的事实。因此,相比起神直接跟亚伯拉罕确立的应许之约,律法是次等的。神的救赎和应许只需要神一位完成,不需要中间人。

 

C. 加3:21

1. 上面保罗指出律法在消极方面的功用,但是这里却指出律法较为积极的功用。

2. 断乎不是─保罗用强有力的语气来否定律法与神的应许是否互相抵触的问题。

3. 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,义就诚然本乎律法─保罗用一个与事实相反的条件句子,来支持加3:21上提出的断言否定,再次强调称义绝不能来自遵守律法。因为事实上人并不能完全遵守诫命,所以没法满足律法的要求。

4. 律法和应许并非互相抵触,因为两者不是彼此竞争的。事实上,律法和应许有很大分别,因为使人在神面前得称为义的,不是律法的功劳,而是应许的功用。两者的功用既然不同,彼此之间也无须竞争,所以也不是互相抵触的。

 

D. 加3:22

1. 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─这里的“圣经”指律法,圣经透过律法的宣判把人都圈在罪里。“圈”是囚禁之意。透过律法的宣判,神把所有人定为罪人,并囚禁起来。

2. 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─律法把人圈在罪里的目的,是要把所应许的福赐给信耶稣基督的人。这里的“应许”仍然指亚伯拉罕会得地为业,但是焦点不在亚伯拉罕,而是在那些相信耶稣基督的人。因此,按属灵或救恩历史的意义来解释,得地为业的应许是指信徒被神接纳并得到因信而来的一切福气。因此,应许和因信称义有关,并且在新约时代,信耶稣基督和亚伯拉罕的信心是对等的事。在耶稣基督的福音里,神无条件的应许临到信徒,包括犹太人和外邦人。“因信称义”正是亚伯拉罕得地为业的应许获得应验的方式。

 

三、结语

保罗再次说明称义是藉着信,而不是靠遵行律法而得的。他的论证方法是指出律法与应许的关系。保罗清楚表明,神对待人的原则是以“应许之约”为代表,而律法是次等的措施,为要帮助应许的实现而设立的。因此,犹太教基督徒不应在原来的应许之约上,增加要求守律法来作为得救条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