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廿二课 帖撒罗尼迦前、后书(二)
一、帖后作者的争议
A. 认为帖后是冒名之作
1. 从终末论看─帖后没有帖前那么着重主再来的不可预知或突然。在帖后,主的再来似乎有迹可循,按着某些事情发生的次序可以粗略预计主再来的时间。另外,帖后2:3提及“大罪人”,应该是针对着“尼禄再来”的谣传。这谣传最早于公元80–90年才出现,所以帖后不可能是保罗写的。
回应:我们无从否定保罗以口授方式,教导了主再来的征兆。此外,帖后的材料具有犹太启示文学的色彩。比较帖后和可13章,可以发现两者关系紧密,可见保罗熟悉耶稣言论的传统。
2. 语调改变─保罗在帖前的语气温和,带着安慰和鼓励;帖后的语调显然较为硬朗。
回应:见下文第三点“帖前和帖后的写作次序”。
3. 读者不同─帖前的读者似乎以外邦人为主;帖后却假设读者通晓旧约圣经,对象似乎是犹太人。
回应:这个假设不正确,因为敬畏神的外邦人(归信犹太教的外邦人)也很熟悉旧约。
4. 两封信太相似─保罗不必在短时间内写两封如此相似的信。因此,帖后的作者并非保罗,而是仿效保罗文笔的冒名者。
回应:这个论点假设保罗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写两封信给同一家教会,却没有解释为何不可。如果教会的情况有变,为什么不可以呢?哥林多后书又当如何解释?
5. 小结─如果真有“冒名作者”,他的动机是什么?帖后的作者相当熟悉帖城教会的情况,如果帖后只是保罗死后的模仿之作,作者如何能细致了解教会当时的处境并加以劝导呢?
B. 认为帖后有双作者
持这看法的人认为帖后由西拉和提摩太所写。
回应:这个说法很难解释帖后3:17的保罗签名。
C. 认为帖前、帖后分别写给不同的信众
帖前写给外邦人,帖后写给犹太人。
回应:保罗致力联合犹太信徒和外邦信徒,怎会破坏自己一生的努力呢?
D. 认为帖前、帖后的性质不同
帖前是私人信件,帖后是公开信件。
回应:帖前和帖后本来都是公开的书信。
二、帖前2:13–16是插段的假设
A. 认为是保罗之后的人加上去的原因
1. 帖前2:16“神的忿怒临在他们身上,已经到了极处”,应是描述公元70年耶路撒冷被毁的灾难。
2. 帖前2:15有浓厚的反犹太色彩,是当时希罗社会对犹太人的典型态度,却绝非保罗对犹太人的基本论调(参罗9:1–11:26)。
3. 从历史及神学角度看,帖前2:14描述的很可能是后期的事。因为公元62年(耶稣之弟雅各遭杀害的可能年份)之前,犹大地还未有犹太基督徒遭受严厉逼迫的事。另外,保罗也不曾劝勉信徒效法犹大地的信徒,只曾劝勉信徒效法他。
4. 从经文结构看,帖前2:11–12是预备帖前2:17有关保罗要重访帖城的主题。但是,帖前2:13–16跟这个主题没有什么关系,甚至是干扰了主题的推进。因此,帖前2:13–16只是模仿帖前1:2–10的感谢经文,鼓励外邦信徒效法犹大地信徒,联合起来对抗逼害他们的犹太人。
B. 对插段假设的回应
1. 帖后2:16不一定指公元70年耶路撒冷被毁的事。在1世纪中叶,犹大地也发生过几件灾难性事件:公元44年亚基帕王(Herod Agrippa I,约前11-约44)之死;公元45年丢大(Theudas,?-约46)叛乱,罗马军队介入;公元46–47年犹大地的大饥荒等。如果帖前写于公元50年左右,跟这些事在时间上相当吻合。保罗把这些灾害解释为神惩罚逼迫信徒的犹太人。
2. 保罗指控犹太人是杀害耶稣的凶手,说法跟马太福音及使徒行传的记载相近。从历史角度看,耶路撒冷的领袖难以推诿杀害耶稣的责任。而保罗写帖撒罗尼迦书信时,的确有犹太人正在逼迫基督徒。在保罗及同侪的眼中,这种逼害是延续了旧约以色列百姓对先知的拒绝和杀害。保罗用“神的忿怒”(帖前2:16)来形容,可以带有现在及将来的意思,不一定指神要完全弃绝他们。
3. 帖前2:14“效法”一词,是指在受苦的事上,外邦信徒和犹太信徒一同遭受压逼。
4. 帖后2:13–16说明保罗要迫切赶回帖城,是因为信徒对信息的回应及他们身处的景况,都使保罗决心要再到他们那里。
三、帖前和帖后的写作次序
A. 传统观点
传统以帖前为第一封信,帖后是第二封。此观点获较多学者支持。
B. 非传统观点
认为先写的是帖后,后写的是帖前,原因:
1. 如果帖后不是先写的信,那么保罗在帖后3:17提及签名真迹的意义就不大。
2. 帖前5:1–2提到关于主再来的“时候、日期,不用写信给你们,因为你们自己明明晓得”,似乎意味着读者已读了帖后2:1–12。
3. 帖前那些以“论到”一词起首的主题,在帖后也出现。例:帖前4:9–12“作安静人,办自己的事,亲手作工”的劝勉,也见于帖后3:6–15;帖前4:13–18“论到睡了的人……恐怕你们忧伤,像那些没有指望的人一样”,似乎也是由于帖后2:1–12造成的。
C. 对非传统观点的反驳
1. 帖后反映帖前的情况已恶化:
a. 帖前2:14提到的苦害似乎已成过去,帖后1:4–7谈及的逼迫却应该是现在的事。
b. 帖后3:11–15所说的大概是教会里出现了新的问题,所以帖前4:10–12提及的事成为大家已知及过去的事。
2. 在帖后2:2、15及3:17,保罗显然指着前一封信,就是帖前。然而,帖前却没有类似的经文。
D. 对帖后2:2“有冒我名的书信”一句的理解
1. 传统观点─认为可以有两方面的含义:真的有一封冒保罗之名的信,或者保罗的一封信被误用了。由于那封假信不存在,也没有证据证明它确实存在过,所以剩下来的解释是保罗的一封信被人误用了,而那信明显是帖前。
2. 非传统观点─认为我们无须假设有一封假信流传于世。保罗可能只是运用修辞学,列举可能导致信徒对主再来产生误解的原因而已。再者,帖前4:13–5:11也暗示保罗认为大家可能误解帖后2:2,因而作出修正。
3. 传统观点的回应─如果保罗觉得他的文字被误解,定会详细列举信徒可能在哪方面读错了,而林前5:9–13就是例子。但是,保罗没有在帖后这样做,表明帖后非第一封信。
E. 对帖后2:15的解释
1. 传统观点─认为“所领受的教训”和“信上写的”两句应放在一起。“所领受的教训”用了过去不定式,指这教训是透过书信表达的,是已发生的事,所以这信显然是帖前。
2. 非传统观点:
a. “所领受的教训”不一定要跟“信上写的”放在一起。即便如此,保罗也可以指另一封给帖城信徒的信。此信可以既非帖前,也非帖后。
b. “所领受的教训”在原文文法上可以仔细区分为两种解释:
① 书信过去不定式─希腊文作者有时会以他的一个或多个读者的观点,使用过去不定式来陈述,说明现在或将来发生的行动或事件。因此,使用过去不定式不一定表示事件已发生。
② 被动完成式─“教训”和这信同一时间完成,一并交给教会,也就是“教训”已在此信中。
c. “信”在原文是单数。相反,如果保罗的教训包括在两封书信中,“信”就应该用众数。
d. 如果“信”是指帖前,按保罗的习惯,通常会在接着的信中提及该信的某些内容或影响、后果等(参林前5:9;林后2:3,7:8)。这样,帖后2:2“有冒我名的书信”便可能真有其事了。
e. 如果帖前真是第一封信,为什么保罗在帖后3:17提及如何分辨他的真迹时不以帖前为例子呢?由此可见,帖后有可能先于帖前写成,是真正的前书。
四、从修辞学看帖撒罗尼迦书信
A. 从希罗社会书信的修辞形式去了解保罗书信
1. 在古代社会,书信是身处异地的朋友彼此沟通的最好工具。有人根据古代修辞学理论,指出大致有3种修辞学体裁:
a. 判断性修辞学─多用于法庭。讲者用来说服听众,判断以往发生之事的是非曲直。
b. 怀有目的之修辞学─主要用来劝导听众,在行为生活上跟随某些法则。
c. 范例性修辞学─透过欣赏和谴责,引导人继续坚持自己现有的行为模式。
2. 按照上面的分类,帖前属于范例性修辞学,而帖后属于怀有目的之修辞学。
B. 不同社会功能的书信体裁
1. 朋友的书信。
2. 家书。
3. 称赞与谴责的书信。
4. 鼓励与劝导的书信。
5. 默想的书信。
6. 控告、辩护及会计方面的书信。